「死刑?憑什麽判死刑啊,人家去討要工資,包工頭不給錢還打人,像這種情況,我看就應該無罪釋放!」
「包工頭還得倒賠錢!」
「對呀!」
「判死刑太離譜了吧!這個判罰太奇葩了,我去要工資我還有錯了是吧?「
「去討要工資,是人家工人的權益,這有什麽錯?他沒錯!」
「原本就是包工頭的錯,現在要求工人承擔所有結果,還判了一個死刑,這不純純有大病嗎?」
「真服了,這個法院判的,我真的無語!」
「真TM離譜!」
如風律師事務所短影片下方,林琳按照江如風的要求,將委託的案件釋出到了網上。
如風律師事務所短影片的粉絲量,剛過百萬。
每個影片的瀏覽量都有數十萬到百萬之間,在釋出案件資訊以後,評論區下方出現了各類的聲音。
並且由於該案件,涉及到了討薪的情況,有很多的打工人都產生了共鳴。
瀏覽量點讚量和評論量都在贈贈贈的往上漲。
江如風翻看了一下評論區,輕呼口氣。
現在所有的準備工作,都已經準備完成,只等著開庭了。
這個案件只要開庭以後,勝訴了。
很多事情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不久個關於徐大壯二審,到了開庭的日期。
對於江如風,對江城中院的法官來說,不算陌生。
畢竟..:.上一次碧翠樓的那個案件,給他們中院留下了比較深的印象。
這一次的案件,由中院的第一刑事庭庭長負責。
一般來說,涉及到了死刑案和重犯案件都是由第一刑事庭負責,這一次也不例外。
進入庭審以後,作為第一刑事庭庭長,也作為本案的法官,董長安坐在審判長席位上,宣布本案開庭。
「本次庭審由訴訟人提出,訴訟人認為一審判決不合理,認為刑期過重,同時相關的場景不符合其罪名。」
「因此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本案由本院江城中院對其進行二審。」
「這是本次的庭審主要內容,訴訟人有沒有什麽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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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方席位,江如風作為訴訟人委託律師,搖了搖頭:「審判長,我方沒有疑問。「」
「嗯!」
「那作為負責本案的檢方,對於本案有沒有什麽其他看法?」
曹強坐在檢方席位上,聽到審判長的詢問,作為一審和二審的檢方,他對這個案子在了解不過了。
這個案子,雖然他和張宇在一審時認定的是故意傷害。
可是這個案子認定故意傷害其實在法律上規定的沒有什麽太大的問題。
為什麽這麽說。
因為在這類案件當中,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屬於防衛過當,亦或者是屬於故意傷害。
他們本身之間沒有什麽太大的差別,主要看的就是法官對於這個案件本身的理解,或者是對於某些方面某一點的概念定義。
所以
曹強覺得這個案件的二審,實際上的問題不大。
「檢方對於這個案件保留著原有的看法,認為犯罪嫌疑人徐大壯在該案件中屬於故意傷害。」
「而且:是較為嚴重的故意傷害。」
「我方認為一審判決沒有問題,只是可能在量刑上有一定的差別。「
「我方認為,在該案件中應當對於徐大壯進行重判,保留一審的判決結果。」」』
「嗯!」
聽完曹強作為檢方的陳述,董長安點點頭,沒有再繼續多說什麽,而是扭頭看向了江如風。
「關於該案件二審的訴求,請訴訟人委託律師進行陳述。」
「好的。」」
江如風點點頭:「我方對這個案件的訴求就是,我方認為我方當事人並不存在著故意傷害的情況。」
「我方申請的訴求是,我方認為在該案件當中我方當事人屬於正當防衛的情況。」
「正當防衛,在一般的案件當中不存在負有刑事責任的情況。』
「我方認為我方當事人屬於無罪,另外,一審時判決我方當事人賠付鉅額的賠償款。」
「關於這一點我方認為在正當防衛的條件之下,造成他人的死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需要賠付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理應由受害人張峰和張雷自行承擔。」
「以上就是我方的訴訟請求。」
坐在審判台席位上的董長安,在聽完江如風的陳述以後,皺了皺眉。
防衛過當?
申請無罪?
目前國內的司法環境當中,按照一般的情景來講,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的區別並不大。
關於類似事件,大部分的判罰更傾向於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的屬於極少數,並且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存在。
這個案子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
申請正當防衛.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過於勉強。
「再看看訴訟人對這個案件的具體描述吧。」
董長安心裡默念著。
目前,不管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亦或者是故意傷害,在這個案件當中都可以找到有力的辯駁點。
不管怎麽樣,還是需要先看看辯護人以及檢方怎麽講。
隨即,董長安讓江如風陳述關於這個案件,為什麽要提出這種訴訟請求。
聽到審判長的要求,江如風隨即開口:
「審判長,關於我方提出來這個訴訟請求的具體描述。「
「我方申請先將案件的具體過程描述一遍。」
「同意!」
聽到法槌落下,江如風繼續開口:「在這個案件當中。」
「我方當事人徐大壯,之所以會和受害人張峰,張雷發生衝突,是因為想要討回自己的工資。
「因為在之前,徐大壯的工資已經有好幾個月沒有發放了,而作為包工頭的張峰,連續幾個月將徐大壯的工資抽走,導致了徐大壯麵臨沒有錢給孩子交學費給母親買藥。」
「在這種情況下,徐大壯才去找受害人張峰。」
「而且.在案發之前,徐大壯曾經找過多次包工頭張峰。」
「但是每一次張峰都拒絕了支付徐大壯的工資,而且在最後一次還打了徐大壯。」
「根據執法部門調查的證據,以及徐大壯的口供,能夠確認是張峰等人先動的手。」
「而且張峰和張雷屬於叔侄關係,兩人一起對徐大壯有著推揉和言語侮辱的行為,還有毆打的行為。
「在毆打的過程中,不止有兩人的參與,還有其他幾人的一起參與。」
「在這種情況下,徐大壯與幾人發生了爭執,手持工地上的鐵錘,導致張峰死亡和張雷重傷。」
「透過以上來看
「首先,張峰和張雷等人占據著人數的優勢,在這個過程中進行推揉和言語侮辱以及毆打,是在對我方當事人實施著不法侵犯。」
「根據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在被實施不法侵害時,受害人有權利進行反擊。」
「也就是說,張峰和張雷是在徐大壯進行反擊的時候,導致受到的傷害。」
「那麽在這個過程當中,徐大壯的行為叫做防衛,不能夠稱得上是故意傷害。」
「關於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法律規定。」
「正當防衛是指,在不法侵害的進行時,為了保護自身的安全,對於施害者,進行阻攔。『
「而在本案當中的故意傷害是指,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存在著間接故意的主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
「在這個案件當中,從這兩者的區別上來看,只存在著有沒有間接故意的主觀意圖。「
「可是我並沒有看到我方當事人有任何間接故意的主觀意圖,所以,在本案當中,我方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的基本條件。「
「基於以上.」
「請求審判長判定我方無罪。」
江如風將事情的經過以及詳細的法律規定一一陳述了出來。
按照本案的情況來看,目前是沒有看出來有任何的主觀故意的情況。
只是
坐在甲方席位上的曹強在聽到江如風的陳述以後,下意識的扯了扯嘴角。
正當防衛?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訴訟方辯護律師的看法。」」
「請檢方做具體描述。」
聽到審判長的話,曹強繼續開口」
「剛才訴訟方辯護律師陳述的是,徐大壯在本案當中存在一個正當防衛的情況。「
「而且陳述的是在本次案件當中,不存在間接故意。「」
「那我想問一下訴訟方委託律師,關於這個案子你有沒有考慮過一個問題。」
「那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你有沒有想過徐大壯作為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為什麽在去要帳的時候帶了一把錘子?」
「徐大壯,我想請問你作為犯罪嫌疑人為什麽要帶這把錘子?」
江如風看向徐大壯詢問。
「我當時的想法是為了防身,因為他們人數多,所以我擔心會遇到什麽危險。」
「有了這把錘子,也心安了不少。」
江如風緊接著將目光落在曹強的身上。
「這就是我方當事人為什麽要帶錘子的原因,是為了避免自身受到傷害。『
「等等。」
曹強被江如風突如其來打斷了自己的陳述,舉手示意江如風暫時先不要講話。
沉默了幾秒後,曹強繼續開口:
「根據徐大壯所說的他帶錘子是為了防身,可是徐大壯在前幾次並沒有攜帶工具,為什麽偏偏這一次攜帶工具了?」
而且這個案子還有一個重點::」
「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當中,徐大壯在先前找過張峰,先前也發生過一些爭執和衝突。」
「透過這個前提條件可以看出。「
「在本案當中徐大壯是存在著故意攜帶工具的可能性的,而他故意攜帶工具的目的是什麽,就是為了實施犯罪行為。」」』
這不扯淡嗎?
攜帶工具就是為了實施犯罪?
攜帶工具的目的難道不可以是為了防止自己被不法侵害嗎?
而且前幾次,徐大壯已經找過張峰和張雷了,也遭受到張峰和張雷的拒絕,以及言語上的侮辱。
所以攜帶工具去,是一件很合理的事情。
但是這件事情被曹強說成了有故意傷害的目的,這不純純扯淡?
江如風皺了皺眉:
「那話說回來,既然徐大壯攜帶工具就是為了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可是他為什麽不先動手呢?
「為什麽要等張峰和張雷先動手呢。「
「為什麽會在不法侵害發生以後才有了反抗反擊和故意犯罪的行為呢。「」
「既然他有犯罪的主觀意圖,為什麽不提前實施犯罪的行為呢?「
「再者,在不法侵害中反擊,這屬於什麽故意傷害的主觀行為?「
面對詢問,曹強顯得非常的淡定。
「因為他的性格問題,雖然他在主觀上有著故意犯罪的傾向,但是由於他性格內向,所以在準備了作案工具的情況下,第一時間也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但是確實是存在著犯罪的主觀故意。「
?
當聽到曹強的這一回來以後,江如風愣了一下。
這是什麽扯淡的發言?
因為徐大壯的性格內向,所以他在攜帶了作案工具準備實施故意傷人的情況下,沒有第一時間實施故意犯罪,而是等到不法侵害發生以後,才實施犯罪行為,也叫做故意犯罪?
按照法律的規定,的確有這種故意傷害的情況。
但是那是有前提條件的。
判定這種故意傷害的情況,一般是犯罪人員故意激怒受害者,讓受害者先動手,然後犯罪人員取出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殺害受害者。
這種情況才是屬於曹強陳述的場景。
徐大壯這個案子,並沒有故意激怒張峰等人的做法。
他只是按照往常的情況一樣,去討薪。
這屬於正常的行為。
性格內向,在法律的規定當中,不算是一個客觀或者主觀的證據。
也就是說,隨後攜帶作案工具,但是沒有第一時間實施故意傷害,這在客觀上來講,他屬於沒有進行故意傷害。
主觀呢。
主觀是透過行為來進行判定的」
徐大壯雖然攜帶錘子了,但是以此就判斷他有故意傷害的傾向,這完全都不合理。
因為透過整個案件的描述來講,前幾次張峰等人對他進行了推揉和辱罵。
他有預感會遭受到不法的侵害,準備一個錘子防身這是非常合理的事情。
不存在曹強所說的情況。
曹強用徐大壯攜帶了錘子,來表明,徐大壯有準備實施故意傷害的主觀想法。
這是完全不合理的。
再著。
無論從哪方面來講,都不能用性格內向這種形容來表明一個人的主觀。
性格內向是一個行為嗎?
不是!
既然不是一個行為,那就不能夠表達相關的主觀。
只看客觀事實,是不存在的有故意傷害的情景的。
從這個方面來講,曹強的陳述,不就屬於純純扯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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