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台席位上。
面對江如風提出來的訴訟申請,梁東溪翻了翻自己的材料,隨後,再次開口:
「請原告方對於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詳細的描述。」
「好的,審判長。」
江如風已經將所有材料整理完畢,繼續開口:
「審判長,關於我方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具體相關情況如下。」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造成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
「另外,按照最高法根據《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存在欺詐,威脅等手段,讓擔保人達成擔保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也就是,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案子,根據現有的事實情況。」
「江城銀行露水支行的放貸主任許立強和貸款人張同,詐騙我方當事人李大海作為擔保人,擔保三百萬。」
「按照相關規定,我方當事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我方要求江城銀行撤銷先前對我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以及解除我方擔保人協議。」
「不再要求我方當事人賠償銀行放貸造成的損失是非常合理的。」
「另外,由於銀行對內部人員沒有起到監管的承擔責任,沒有調查清楚事實,對我方當事人起訴,造成了對我方當事人的損失。」
「所以,我方提出來的這兩點訴訟要求,都非常合理。」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對於訴訟申請的補充。」
說完,江如風朝著被告方席位看了過去,等待著對方給出回應。
事實上。
無論是從擔保法還是從銀行商業法上來說,在這件事情上,銀行都是有責任的。
可是...
這個官司有迂迴的餘地嗎?
當然有。
馮德作為分行的法務都主管,對於這種類似的案子,打過不少了。
所以....面對江如風提出來的訴訟請求,也很有經驗。
馮德舉手示意,提出反駁觀點,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有條不紊的開口道: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原告方提出來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提出來的這幾點法律都沒有任何的問題。」
「可是在這裡,我只想問原告方委託律師一個問題,你說的這些具體的內容,是許立強和貸款人張同,聯合起來對原告當事人實施詐騙。」
「和銀行有什麼關係?」
「這是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與銀行沒有直接的關聯吧?」
「而且剛才原告委託律師已經陳述過了,不管是商業銀行法還是擔保法。」
「涉及到的都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和貸款人承擔責任,而不是與銀行有著關聯。」
「銀行和擔保人之間,屬於一種正常的協議關係。」
「原告方,如果提出挽回自己損失的民事訴求,應該向銀行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向貸款人提出民事訴訟。」
「而不應該把訴訟的主體,指向我們銀行。」
「所以,原告提出來起訴我們銀行,是完全不合理的,因為在這件事情中,我們銀行也是受害者,同樣也是弱勢群體。」
「所以,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要求,我方不贊同。」
「???」
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銀行也是弱勢群體?
你放貸出去了,收不回來了,扭過頭直接打官司找法院凍結了擔保人的資產。
擔保人要求銀行承擔責任,這沒問題吧?
畢竟,你銀行可以起訴凍結擔保人的資產,你銀行內部出了事情擔保人為什麼不能要求解除擔保協議?
法律是雙向的,既保護自己又保護對方。
而不是說只利於某一方。
現在銀行法務在這裡說,你自己也說弱勢群體。
嘖嘖...
說的是人話不?
看到江如風和原告方當事人的神情,馮徳沒有絲毫不在意。
他不是在太意對方怎麼想,他的陳述只需要符合相關法律和用法律條款,說服審判長傾向於他們就可以了。
而審判台席位上,梁東溪對於銀行案件本身就有一定的了解。
初級法院關於銀行的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他擔任審判長的。
對於這個案子,以及雙方的陳述觀點,梁東溪敲響了法槌,看向了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剛剛你方陳述,這個案件涉及到的是銀行的責任,能不能詳細的陳述一下?」
「可以審判長。」
面對馮德的反駁,江如風早就做好了準備,在審判長讓他陳述的下一刻,就開始了陳述:
「審判長,剛才被告方江城銀行的委託人,陳述這件事情不是銀行方面的責任,而是許立強的責任。」
「那麼在此,我想問請問被告方委託人,許立強在案發被捕之前,是不是你們銀行的工作人員,是不是藉助你們銀行的名義,來實施的詐騙行為?」
面對提問,馮德沒有否認:「許立強是我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同樣藉助了我們銀行的名義。」
「但你總不能說,他代表或者可以替代銀行了吧?」
「案件的本身,是許立強為了自己牟利,而實施的詐騙,這不是銀行的責任。」
江如風笑了笑:「既然被告方承認了許立強是銀行的員工,並且銀行和這件事情有著不可開脫的關係。」
「那你方覺得,這不是銀行責任的原因是什麼?」
什麼意思?
馮德皺了皺眉,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而是繼續強調,這是許立強的個人詐騙,銀行沒有參與進去。
但對此,江如風沒有多說什麼,而是手指敲了敲桌面:
「根據被告方的陳述,認為這是許立強個人的詐騙行為,只是藉助了銀行的身份,而去實施的是嗎?」
馮德:「是的。」
「那銀行有沒有監管起到許立強的行為責任呢?」
「如果說,許立強的行為是個人行為,只是藉助了銀行的身份,按照銀行的責任劃分,應該對許立強的這個『銀行身份』具有監管責任。」
「我想請問,銀行盡到對許立強作為銀行放貸主任的監管責任了嗎?」
馮徳反駁的有一定道理。
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銀行工作人員詐騙,不屬於銀行的責任。
可是!
也只是說了在一定的條件下。
銀行對於工作人員,對於資金管理流程,應該有一個嚴格的程序。
按照這種程序來講,工作人員不可能對於擔保人和貸款人實施詐騙。
可是現在程序出了漏洞,誰的責任?
是不是銀行的責任?
沒有對工作人員進行監管,那同樣也是銀行的責任。
所以要求銀行承擔責任這有問題嗎?
沒有問題。
況且,這也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面對這個問題,馮徳眉頭緊鎖的望著江如風。
這個律師,有點難搞....